廉洁自律承诺书

时间:2023-12-08 06:46:16
关于廉洁自律承诺书范文汇总4篇

关于廉洁自律承诺书范文汇总4篇

现如今,承诺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廉洁自律承诺书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廉洁自律承诺书 篇1

我们作为领导干部,愿以自己的党性原则和人格作保证,自觉遵守如下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带头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及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

4、廉洁奉公,不收受与自身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

5、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6、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与民争利;

7、不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到任何厂矿、酒店、公司和其他私营企业入股分红,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和亲属支付的各种票据或抵冲发票等。

8、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不参与违反规定的各种娱乐休闲活动;

9、不违反规定操办家庭成员的婚丧喜庆事宜。

廉洁自律承诺书 篇2

为切实加强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根据《州纪委关于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十个严禁”的通知》(州纪发【20xx】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州纪委统一部署,本人现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禁超规模或巧立名目举办节日庆典等活动。坚决制止名目繁多、没有实质内容的节日庆典活动,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奢侈学学浪费等不良风气。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资金及实物。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和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四、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相互拜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五、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期间,除执法、执勤、救灾救济、抢险、下基层慰问困难群众等工作需要安排外,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封存。

六、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宴请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尤其不准参组织或参加利用赌博变相活动。

八、严禁参与有异性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娱乐活动。

九、严禁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收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土特产之类的礼品等。

十、严禁以任何借口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及家属外出旅游、观光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级单位提供的旅游、观光。

以上承诺我将严格履行,并自愿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 篇3

本人郑重承诺,在20xx年天山区非在编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民主

测评工作中,参加测评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均与本人无直系血亲、姻亲、近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本人自愿按照乌鲁木齐市社区非在编人员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20xx年 月 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 篇4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现根据县府办《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岗位监督制”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岗位监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书。

一、 责任范围

镇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矿企业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政府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和领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及时对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党委、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组织和领导分管工作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责任考核

(一)将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年底就本年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自觉接受市安委会统一组织的考核。

三、责任追究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患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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