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4-02-24 17:06:26
有关合作协议书范文合集9篇

有关合作协议书范文合集9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协议书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应乙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加盟连锁经营,实行甲方连锁店统一管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加盟店名称、地址及经济性质:

店名:

负责人:

地址:

面积: 平方米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经营方式:

1、由甲方提供商号及相关无形资产,乙方负责提供营业场所及其相关的营业设施、人员、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管理。

乙方使用甲方招牌商号,必须统一式样、规格、颜色、选材等。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统一的企业形象设计、标识、人员培训、业务广告、促销和新产品推广活动,并提供市场和价格信息。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形象、信誉。

3、乙方系加盟经营,在加盟期内甲方只担负质量管理、药品配送责任,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须依法经营,独立照章纳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三、经营管理费及保证金

1、甲方对乙方的商品进销存及商品质量、物价、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培训等方面进行服务,乙方需每年支付 元的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于协议签字生效时付清,以后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2、乙方向甲方交付经营保证金 元,于首次进货前一次付清。协议期满终止,如无违约、违法的,保证金如数退回,保证金不计息。如乙方违约或违法经营执法部门查处罚款,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和罚款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在十天内将保证金补足原有的额度。

四、经营管理:

1、甲方对乙方实行“五统一”(统一字号标识、统一经营理念、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理管理、统一服务规范)连锁管理,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五统一”原则。按照GSP规定和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相关设施设备,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商品质量、服务管理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乙方应遵守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工作程序、加盟店管理办法、严格履行GSP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医药商品质量。不得在店内出现静点的情况,如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甲方确保配送的商品质量合格,并对所配送的商品质量负责。

不含乙方因保管养护不善、经营管理等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

为便于甲方配送中心及时准确开票、配送,乙方采购必须提前2天(少量急需品种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Email、QQ等方式上报公司配送中心电脑室开票,便于公司及时配送。乙方应在要货单上写明所需的商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数量、店名等。

4、乙方订购的商品,不得无故拒收或退回。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可到配送中心调剂(调剂商品距离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但必须在商品进货之日起二个月内,按门店退货药品管理工作程序向甲方提出退货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退货手续。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退货发生商品过期报损,损失由乙方承担。

5、除质量原因及供应商通知退货的商品退回配送中心外,配送后手中药饮片、贵细中药材一律不准退货;中成药、西药、医疗器械等商品原则上不予退货;确需退货的特殊品种应先与公司业务部联系,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经业务部签字同意后,再按退货程序处理。未经业务部同意,配送中心不予接收退货。对甲方通知退货的商品不及时退回,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品牌等无形资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追诉,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乙方应按所处地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零售价格,但不得高于国家牌价或低于配送成本价。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号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协议许可商号相似或变形的商号或标识。

8、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参加连锁会议和公关活动及各种培训

五、财务管理

1、乙方建立日常的进销存商品账,甲方财务建立商品货款结算流转账。

2、乙方使用甲方统一的电脑进销存软件系统,需交纳应用软件购置费、安装维护服务费等,所需费用按实计收。

3、乙方应建立财务账目实行独立核算制度。

六、保密

1、乙方应将甲方各类管理制度及为履行本协议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连锁门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协议期内和协议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将他所知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告知他人或组织。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列条款,双方均充分了解,系双方完全自愿。如有违约,按下列条件执行:

1、甲方严重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主张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赔偿经甲方造成的损失。

1)有重大违法或重大违规事件发生;

2)诋毁、损害甲方企业形象或与第三方合作诋毁、损害甲方企业形象;

3)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被媒体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情况;

4)发生不接受甲方依据GSP及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进行监督、指导、阻止甲方现场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到位等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的行为;

5)不接受、不配合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及检查,对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到位,影响甲方声誉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管理费,应补足保证金而没有补足的。

7)未经甲方允许将商号再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期满甲乙方都没有提出不再合作的书面意见的,本协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不再签订协议。

3、期满后一方表示不再继续合作的,不愿合作的一方必须在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4、合作期满或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十日内,甲乙双方需对合作期内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乙方应付结清合部债权债务,如乙方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由乙方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九、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 ……此处隐藏10864个字……一)进入:①新合作方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方的同意;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作协议;③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进入的新合作方与原合作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并且对进入前的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方可以退出: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方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作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方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方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方擅自退出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方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方退出后,其他合作方与该退出作方按退退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方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转让,第四人应按进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方。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方共同执行合作企业事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方决定,合作方均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方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方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作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方共有;4、合作方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方的义务:1、按照合坐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方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方同意外,合作方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方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方进入经营。

(二)在合作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方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选择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经全体合作方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方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已不具备3个合作方;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方担任或经全体合作方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四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作方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作方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方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处理。

(二)合作方未经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方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出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方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并作为退出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方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方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方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合作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合作进入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第四方见证方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见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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